刘俊晓律师执业十余年,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,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,曾任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,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,擅长刑事辩护、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业务,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。
刘律师团队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,熟悉的办案技巧,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,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好评。秉承着为广大客户服务的信念,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。在多年的律师实践中,取得了优异的成绩,我们致力于为广大客户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服务。
受君之托,忠君之事。接受了委托和律师费用就意味着责任重大,不敢有任何的疏忽大意。真正把委托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,事必躬亲,从实体和法律程序上严格把关,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证据,尽心尽力去办案。以最小的成本和最快速度实现维权之目的.
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:
(一)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;
(二)一年内曾因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,又实施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;
(三)掩饰、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、交通设施、广播电视设施、公用电信设施、军事设施或者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的;
(四)掩饰、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,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;
(五)实施其他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,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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